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6767号
沈罗庚、史程萍:
本院受理原告周卫东诉被告沈罗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12200839)、史程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040833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沈罗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卫东借款本金人民币881200元,并承担自2015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72元,由被告沈罗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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