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南伊思多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大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伊思多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10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184万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保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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