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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明辉诉被告南京中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5/23 11:21:19 浏览次数:2154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南京中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明辉诉被告南京中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6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张家港杨舍镇湾士岸三村2幢307室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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