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押金、史爱英、王志平、左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琼、苟菊兰、罗勇明、杨一诺诉被告王押金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106045316)、史爱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201205306)、王志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01285313)、左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0812490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20曰起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清偿本金10万元之日;自2019年2月17日起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清偿本金30万元之日;2.就上述400000元债务,王押金夫妻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紫云湖小区39幢206室及小车库17-3的房屋折抵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及处理该案所必要的支出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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