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斌诉被告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对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张艳斌工程尾款1281803元、逾期付款利息184579.63元(2014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并按年利率6%支付1281803元自2016年1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6年1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43542.57元)、案件受理费8999元的义务(合计1718924.2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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