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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立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5/31 16:44:45 浏览次数:307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立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立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081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120157.96元,并承担利息9612.6元(以120157.9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从代偿之日2018年9月2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算到2019年1月20日);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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