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建平、李美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树华诉被告张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0310****)、李美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12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承担利息28000元(从2016年11月18日至2019年3月18日止),合计128000元,并承担从2019年3月19日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曰止的利息,按年息1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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