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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玲、孔令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6/3 10:09:14 浏览次数:267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747号

李小玲、孔令淏: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玲、孔令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小玲、孔令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继承孔祥伟的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3009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102元,由被告李小玲、孔令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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