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737号
张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诉被告张乐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0220140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578元,滞纳金4324元,合计人民币890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9月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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