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紫君(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7512140502)
江苏亿鑫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得利再生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亿鑫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孙紫君、邓云志、徐尚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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