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明诉被告袁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092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袁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明明支付借款人民币119000元。 如被告袁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袁琴负担2666元,原告唐明明负担13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