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430号
李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小卫诉被告李志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585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徐小卫负担。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