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071号
潘爱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与被告潘爱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490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潘爱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全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原告张全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潘爱珍负担(此款原告张全已预交,被告潘爱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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