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惠琴: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与被告高惠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248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要求你支付欠款本金114010.81元,利息2280.7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198.8元,消费手续费2318.55(利息暂算至2019年1月17日),暂合计121808.89元,以及从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要求你支付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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