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373号
朱祝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华与被告朱祝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614493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朱祝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庆华支付货款12938元,并支付原告以12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庆华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朱祝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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