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958号
蒋立: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民诉被告蒋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100649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蒋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建民借款9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吴建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建民负担2.5元,由被告蒋立负担1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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