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64号
史建春:
本院受理原告胡国荣诉被告史建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10333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史建春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国荣苗木款399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798元,由被告史建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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