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殷志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60710441X)
利辛县永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金坛大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永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殷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100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9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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