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945号
尹晨龙: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2945号原告尹梓航诉被告尹晨龙(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11250511)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27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10日,其中生活费11个月人民币19800元,教育费2900元),并判令被告按月承担原告自2019年4月10日起的生活费每月1800元及凭票据减半计算的教育费、医疗费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9月10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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