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镇江市君和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辉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和诉镇江市君和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N132N4U)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549.7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俞卫忠 朱文娟
联系电话:0519-8239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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