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庚富、孙夕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李庚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70121****)、孙夕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122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1支付欠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19353.87元(其中利息暂算至2019年3月12日,主张至实际偿付所有本息之日止);2、被告1支付律师代理费34200元;(以上两项共计433553.87元)3、被告1不能归还上述款项时,原告有权以被告1与被告2共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丽锦家园6-丙502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2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翁生荣 朱文娟
联系电话:0519-8239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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