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王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0228****)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王国华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08.79元、支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1094.93元(计算至2019年2月1日)以及支付自2019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俞卫忠 朱文娟
联系电话:0519-8239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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