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志刚、贾卫星、靳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锁柱诉吴志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512****)、贾卫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1116****)、靳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0905****)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钢板租金38000元及利息费用 ;2、利息从2015年6月22日起到还清款项至按20000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俞卫忠 朱文娟
联系电话:0519-8239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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