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832号
薛锁庚:
本院受理原告谭生庚诉被告薛锁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912499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薛锁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谭生庚借款人民币645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谭生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薛锁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谭生庚负担60元,由被告薛锁庚负担71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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