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执异10号
郑国平:
本院在执行耿新建申请执行郑国平(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6207287515)、凤夕花、周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凤夕花对本院冻结其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201011010000330849账户内的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变更本院(2017)苏0482执1353号之七执行裁定为:冻结对被执行人凤夕花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2010110100003308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52元,剩余款项予以解除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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