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执异4号
常州市哈里路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常州金坛常标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哈里路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9815715J)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哈里路亚公司名下的江南银行01201014010000005007账户内的款项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中止对被执行人常州市哈里路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2010140100000050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元的执行。二、驳回案外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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