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931号
徐国洪、窦霞:
原告李静诉被告徐国洪(3204821981****781X)、窦霞(3211811986****10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徐国洪、窦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静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徐国洪、窦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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