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202号
韩六一: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1202号原告吴翠平诉被告韩六一(男,1983年6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06012117)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决如下:准予原告吴翠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翠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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