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383号
张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肖志俊诉被告张俊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121236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依法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9月17日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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