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361号
金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罗扣诉被告金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615015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罗扣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5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6元,由被告金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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