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葛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华与被告葛建忠(3204221970****5616)、许国美(3204221969****560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2019)苏0413民初604号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吴建华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73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2019)苏0413民初604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金荣、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 9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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