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纪柏荣、纪国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锁富诉纪柏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560225****)、纪国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0022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并承担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2对上述被告1借款本金中的15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翁生荣 朱文娟
联系电话:0519-8239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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