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李刚军、孙孟云、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38330-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刚军、张孟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761.30元,利息2863.94元,罚息785.79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9年2月26日止),律师代理费9300元,合计人民币70711.03元以及支付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