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吴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122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1102.89元,利息1196.74元,罚息92.74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9年2月26日止),律师代理费8790元,合计人民币61182.35元以及支付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2、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请求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金谷华城金禧园10-乙402室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