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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红霞与被告张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6/15 16:33:48 浏览次数:234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19)苏0413民初2985号

张子超:

本院受理原告郭红霞与被告张子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5****49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郭红霞借款15400元,并支付原告郭红霞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郭红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郭红霞负担1元、被告张子超负担81元(此款原告郭红霞已预交,被告张子超应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红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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