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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文童诉被告谢旺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6/20 13:24:53 浏览次数:334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旺保:

本院受理原告高文童诉被告谢旺保(3204221963****56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旺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高文童借款人民币155000元,并自2019年2月5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元,由被告谢旺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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