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和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珏诉被告徐和忠(3204221964****113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和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珏借款人民币27000元,并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元,由被告徐和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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