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道东、徐啸翔:
本院受理原告汪伦诉被告袁道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102121718)、徐啸翔(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06260151)、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科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2018)苏048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2018)苏048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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