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建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益诉被告陈岫远、丁建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12150109)、丁玉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纠纷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确认被告陈岫远对位于常州市金坛区东升巷4-501室房产享有十二分之七的份额。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岫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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