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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桂芳诉被告纪培忠、陆云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6/20 13:28:03 浏览次数:345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陆云青: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芳诉被告纪培忠、陆云青(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0316461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桂芳就(2019)苏041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刘桂芳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2019)苏041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刘桂芳对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上庄村委社场头16号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2.依法确认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上庄村委社场头16号房产的产权归刘桂芳所有;3.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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