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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国保诉被告陈永生、王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6/20 13:28:27 浏览次数:4269

         

    

(2018)苏0413民初8414号

陈永生、王琪:

本院受理原告董国保诉被告陈永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07017015)、王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901280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陈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董国保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董国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董国保负担215元,被告陈永生负担408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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