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039号
杨天生:
原告常州市西林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林公司)诉被告杨天生(3428231966****1210)、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天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西林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3617.22元,并承担自2015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常州市西林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4元,保全费人民币2170元,合计人民币8064元,由原告常州市西林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0元,被告杨天生负担589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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