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44号
周军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与被告周军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5805)、钱明华、张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钱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0967.11元(至2018年8月2日),并承担自2018年8月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钱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1448元。三、被告周军美、张小平对被告钱明华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钱明华、周军美、张小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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