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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建波与被告闫德楠、洪润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6/21 10:49:57 浏览次数:3500

         

   

 

闫德楠、洪润泽:

本院审理的原告宋建波与被告闫德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08205302)、洪润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112473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393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宋建波要求你们支付借款20万元,自2019年1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借款20万计算,月利率为2%,暂算至起诉之日为8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借款20万计算,年利率为24%),共计208000元(暂算至2019年3月12日);如你们不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本案律师费22000元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5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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