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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师国忠诉被告杨小琴及师国笃代为析产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6/24 10:41:38 浏览次数:318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757号

杨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师国忠诉被告杨小琴(身份证号码321124196510252224)及师国笃代为析产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析产并确认杨小琴对坐落于金坛区东城街道新城东苑二区17幢702室房屋产权享有50%的份额;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9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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