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洪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0714****)、沈洪俊、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洪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利息45894.97元(计算至2018年3月22日),承担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92188‰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0000元。二、如被告沈洪俊不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洪波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二村102-101室(所有权证号:金坛市房权证字第0010732号,债权限额为59万元)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丽华对被告沈洪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40元,由被告沈洪俊、王丽华、洪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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