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40号
郭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郭敏(3204821987****5611)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人民币1867元。二、被告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2969.4元,并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上述金额为基数按照每年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为15833元)。三、被告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2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23元,被告郭敏负担8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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