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911号
刘正根:
本院受理原告周罗庚、王粉娣、陈洪清诉被告刘正根(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631011243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装修保证金1500元、维修基金5650元合计71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9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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