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80号
孙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诉被告孙国俊(3204821978****055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国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王华借款10000元及自2018年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二、驳回原告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孙国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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