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执异11号
汤志才:
在本院恢复执行宋小虎申请执行谢国珍、王国军、汤志才(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5004040518)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国珍、王国军对本院恢复该案件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被执行人谢国珍、王国军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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